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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含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法律法规(7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7.《物权法》 政策(10个):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6.《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通知》(厅文〔2006〕14号) 7.《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 8.《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 9.《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0.《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 文件规章(32个): 1.《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 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目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7〕55号) 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单独选址项目目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7〕120号) 5.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18号 6.《关于报国部(6)《关于报部审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电子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0号)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8.《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9.《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 10.《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 1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1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听证文书格式参照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64号) 1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14.《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15.《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 16.《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 17.关于开展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47号) 18.《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汇编》(一)(二) 19.《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 20.《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2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 2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2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56号) 2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86号) 2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7号) 26.《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 27.《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28.《转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土资文〔2001〕57号) 29.《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3〕135号) 3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23号) 31.《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3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 二、权限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即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受理报件 3、用地现场、补充耕地现场踏勘; 4、审查申报材料 5、局业务例会会审 6、上报审批 四、要件 文字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保安置的审核意见 4、拟占地权属情况明细表 5、拟占地权属汇总表 6、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7、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9、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材料或者其他立项批准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专家咨询意见) 10、初步设计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材料或者其他设计批准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专家咨询意见) 11、建设项目涉及压覆矿床的,需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同意压覆矿床的审查意见 12、按规定需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应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3、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附补充耕地协议及缴纳开垦费票据) 14、征地告知、确认、听证有关材料 15、占用基本农田的,需附占用基本农田听证材料 16、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的论证意见 17、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加附当地财政部门关于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承诺函和地价评估资料 1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材料,包括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修改的论证意见、规划调整听证会纪要、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调整方案表 19、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附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0、属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的,需附具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表;国家尚未制订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由设计单位就是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做出说明 21、采矿(油)工程用地,加附采矿登记机关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22、矿产资源开采、砖瓦烧制、交通、水利、能源等生产建设项目,已经或可能对土地造成破坏的,需提供土地复垦方案相关材料 23、属矿山建设项目的,需附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及矿山企业关于缴纳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承诺函 24、属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的,需附具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对该规划的审查意见、当地政府后期扶持资金安排计划 25、属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的,需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和执行情况说明 26、现场踏看表及影像资料 2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调整说明报告 28、部分项目的环评、安评 29、用地单位申请用地的请示 图件资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部分复印件(应当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前、后规划图(包括调整前后规划图<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A4彩图上标注位置、说明地类、面积并盖章>、基本农田保护图局部调整前、调整后<在基本农田保护图局部A4彩图上标注位置、基本农田编号调整面积、调整后面积并盖章>)(彩图) 3、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彩图(红线标注位置、说明权属、地类、面积并盖章) 4、补充耕地位置图彩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并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量算报告、坐标图) 五、时限 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