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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国土矿字[2011]第11k027号
来源:禹州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1-11-08    责任编辑:信息中心    点击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禹国土矿字[2011]11k027
当事人:席许东
地址:禹州市浅井镇扒村
你(单位)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国家铝石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处罚:
1、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开采
2、没有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壹万元整人民币
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许昌市国土资源局或禹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禹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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